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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编辑人:沈大全   编辑时间:2018-04-09 10:07:49   新闻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令〔2018〕5号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副主席 陈文辉 

2018年3月2日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质优良,关系清晰; 

(二)结构合理,行为规范; 

(三)公开透明,流转有序。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股权监管贯穿于以下环节: 

(一)投资设立保险公司; 

(二)变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 

(三)变更保险公司股权; 

(四)保险公司上市; 

(五)保险公司合并、分立; 

(六)保险公司治理; 

(七)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或者破产清算。 

第四条 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 

(一)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鼓励具备风险管理、科技创新、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专业能力的投资人投资保险业,促进保险公司转型升级和优化服务。 



第二章 股东资质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以下投资人,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股东: 

(一)境内企业法人; 

(二)境内有限合伙企业; 

(三)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境外金融机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只能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具有关联关系、委托同一或者关联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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